
司法行政機關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市、縣(區)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稱為司法局。
一、職能。司法局有三大職能,即:法律保障、法律服務、法律宣傳。
1. 法律保障:所謂法律保障,就是為司法活動提供必要保障。司法鑒定製度、司法考試製度、刑罰執行製度等都是對司法製度運作的支撐和維護。就市、縣區而言,司法局的法律保障職能主要體現在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刑罰執行的延續)、社區矯正工作(刑罰執行方式)等方麵。
2. 法律服務: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服務的功能歸根到底有兩條:一是幫助當事人進入司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比如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等。二是幫助當事人離開司法、運用非訴手段解決法律問題,從而節約時間和金錢,像調解、仲裁等都屬此類。
3. 法律宣傳:就是指組織指導開展法製宣傳教育。
二、職責及工作任務。各級司法行部門的職責有所不同,就雷牛電競官網而言,主要職責有9項:
1. 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監督實施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
2. 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法製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擔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社區矯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4. 指導、管理、監督律師工作,主管莆田市律師協會。
5. 指導、管理、監督公證工作,主管莆田市公證員協會。
6. 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7. 指導司法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和全市麵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人及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工作。
8. 指導司法行政係統隊伍和作風建設,指導司法行政係統培訓工作。
9.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法製宣傳
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普法,是通過一定的法製宣傳教育形式,把法律交給人民,使人民成為法律的主人。
(二)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三)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是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誌願者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目前,社區矯正的對象是一些判處較輕刑罰的罪犯,共四種,就是通常說的“四種人”,具體是:
(一)被判處管製的;
(二)被宣告緩刑的;
(三)被裁定假釋的;
(四)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包括:
1.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最核心的意義在於有利於罪犯的回歸社會(即有利於罪犯的再社會化),有利於增進罪犯與社會的聯係,避免監禁刑執行方式對罪犯心理和行為的負麵影響,提高教育改造效果。
(四)幫教安置
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是在各級政府領導下,依靠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製性的引導、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動。
幫教安置工作的主要對象是:刑滿釋放五年內或解除勞教三年內,沒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這是說,安置幫教工作的對象從普遍意義上講是對所有刑釋解教人員,但主要是針對沒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傾向的刑釋解教人員。沒有生活出路的人員通常指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親可投的“三無人員”。
安置幫教業務工作範圍主要有四個方麵:
第一、對服刑、在教人員回歸社會前的思想教育、就業技能培訓(監獄、勞教部門)。
第二、向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接收單位介紹情況,移交有關檔案、材料(監獄、勞教部門與司法所配合)。
第三、引導、扶持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就業,或解決生活出路問題。
第四,對有重新違法犯罪傾向的刑釋解教人員進行幫助教育,落實重新違法犯罪的預防措施。
我們的幫教安置工作主要是抓好四個關鍵環節:
一是做好銜接工作,努力防止刑釋解教人員脫管、失控。
二是建立工作檔案,做到刑釋解教人員一人一檔,確保底數清,情況明。
三是健全工作機製,認真落實刑釋解教人員分類幫教辦法和安置幫教必訪、必幫、必控“三必”等製度,開展“多幫一”、“一幫一”的幫教活動,實施送親情、送溫暖工程。
四是堅持市場化安置的方針,拓寬安置就業渠道。在全市依托企業建立10個安置基地。實施回鄉安置和自謀職業並重,對家住農村的“回歸”人員,落實責任田;對找不到工作的城鎮居民的回歸人員,我們積極為他們創造條件自謀職業。
(五)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誌願人員,為某些經濟困難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保障製度。
(六)律師
律師的管理體製主要實行司法行政機關監管、律師協會行業自律管理“兩結合”的管理體製,目前我們對律師的管理主要是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其工作重點是準入、導向和監管。
(七)公證
公證:是指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的程序證明其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非訴訟活動。公證業務範圍非常廣泛,涉及經濟、生活方方麵麵,可以說隻要不違反法律,不違背社會公道的話,公民均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向公證處申請辦理。
(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是指在基層(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工作並取得法律工作者執業資格證的人員,按業務範圍規定,從事民事、行政代理、法律谘詢、代書、民事調解、見證、擔任法律顧問等項工作。
(九)司法鑒定工作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十)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具有高度的統一性和權威性。“特定”主要指四類職業,即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